人力资源管理师证
2025-03-01 08:53:01

营业地在中国的A公司和营业地在B国的C公司于2002年7月1

题目描述

  营业地在中国的A公司和营业地在B国的C公司于2002年7月1日在日本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C公司出口1万台空调机。后发生纠纷诉之于中国法院。  问:(1)假设l:B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c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已经合意选择日本法。我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为什么?  (2)假设2:B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c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没有作出选择。我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审理该合同纠纷?为什么?  (3)假设3:B国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c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没有作出选择。我国法院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为什么?

答案解析

  答:(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公约成员国的公司问达成的合同中,选择适用某一国的国内法时,则合同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该案中,如果A公司与c公司选择了日本法,对于发生的纠纷,则适用日本法。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公约的成员国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亦须依据公约处理。本案中如果A公司与C公司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则根据上述规定,自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确定最密切联系时,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本案中中国A公司是卖方,因此,该隶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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