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1-07-29 08:45:32

海曙区王先生和余姚市张先生是同学。2013年2月,张先生向王

题目描述

【题目】海曙区王先生和余姚市张先生是同学。2013年2月,张先生向王先生借了25万元,约定3年内还清,但张先生一直没有归还欠款。2019年4月,王先生在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案中,王先生

①是民事诉讼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②通常情况下应向海曙区法院提起诉讼

③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将张先生诉至法院

④该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会支持

A. ①④ B. ①③ C. ②③ D. ③④

答案解析

②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该到被告居住地起诉,即到余姚市法院起诉。④选项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在欠款到期后王先生曾经多次催讨,故诉讼时效是可以从新计算的,故法院要根据王某提供的催讨凭证具体分析是否支持其诉讼。根据题目的表述,本案中,王先生向张先生索要欠款,是民事诉讼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他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将张先生诉至法院,①③选项正确。故选B。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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