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证
2025-03-20 04:06:08

案例一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

题目描述

  案例一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供应50吨一级皮棉,总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A公司为履行预付货款义务,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向B公司开出一张人民币30万元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兑行提示承兑。承兑行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后B公司为支付欠C公司的工程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的字样。C公司后来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问题:  1.B公司出票时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哪些?  2.承兑行承兑时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哪些?  3.B公司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是否合法?为什么?  4.若D公司的付款提示遭到承兑行拒绝,可否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5.若D公司行使追索权,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为什么?

答案解析

  1.A表明“汇票”的字样;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c.确定的金额;D付款人名称;E.收款人名称;F.出票日期;G.出票人签章。

  2.承兑日期。

  3.合法。《票据法》允许背书人依自己的意愿记载该事项(或:该事项为可以记载的事项)。

  4.不可以。《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D公司可以向出票人A公司、背书人c公司、承兑行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因为依照《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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