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大明,男.系某市热力公司职工.1998年经人介绍与本市某服
题目描述
于大明,男.系某市热力公司职工.1998年经人介绍与本市某服装公司女职工王英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0年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两年生一士儿于琢。自2002年起,于大明学会赌博,并经常与朋友、同事设赌,彻夜不归,对家事不管不问。为还赌资,也为翻本,他背着妻子向朋友借了1万元。于大明经常夜不归宿,引起王英极大不满,并经常为赌博的事吵架。夫妻关系日益恶化。最后,王英干脆住回了娘家。2004年1月王英向于大明提出离婚。于大明不同意,并提出,要想离婚也可以,必须帮他偿还1万元的赌债。王英一气之下诉讼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其与于大明离婚,并提出,女儿由自己抚养,平均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于大明所欠债务由他个人偿还。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答案解析
由于被告方有重大过错,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夫妻感情和子女教育,因此,法院应准予于大明、王英离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他们的女儿应由王英抚养。本案处理的另一个关键在于对被告于大明向朋友借的1万元债务的性质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分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自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很显然,于大明所欠债务属个人债务,并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因此,法院应判定于大明所欠债务应由他本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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