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1970-01-01 08:00:00

材料一:2015年11月18日,吴木星伙同他人,通过QQ冒充

题目描述

【题目】材料一:2015年11月18日,吴木星伙同他人,通过QQ冒充上海市某单位负责人,诈骗该单位财务人员490万元,随后其潜逃。2015年12月11日,深圳市某公司财务人员李某被人通过QQ冒充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诈骗3505万元,吴木星因涉及该案,再次进入公安机关视线。2016年4月20日,吴木星在泉州被公安机关缉捕归案。

材料二:“这起爆炸是我造成的,因为老板给‘穿小鞋’逼我辞工,于是我在油罐附近放置了很多固体酒精,点燃后我就逃了,于是才发生了爆炸。”为了恶作剧,谭某发布了这条名为“天津爆炸我虽错,但我不后悔”的帖子,引发不明真相的网友跟帖。因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谭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

阅读以上材料,根据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中吴木星、谭某的行为应该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2)请你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上述材料给了我们哪些启示?

答案解析

(1)①吴木星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②谭某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2)①要树立法律意识,用法律来规范自身的行为;②要学法、知法、懂法,预防违法犯罪,做一个合格的现代公民;③获得财富,要走合法的生财之道;等等。(言之有理即可)

本题主要考查学生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和理解。(1)吴木星实施诈骗行为,涉案数额巨大,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触犯了刑法,他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谭某发布虚假信息,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他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2)吴木星、谭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警示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规范自身行为,要学法、知法、懂法,做一个合格的现代公民,努力成为一名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同时,要走合法的生财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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