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证
2025-03-14 15:51:27

甲于2009年7月27日签发支票向乙支付货款,但甲填写的出票

题目描述

甲于2009年7月27日签发支票向乙支付货款,但甲填写的出票日期为2009年8月18日。由于货物数量未最终核定,支票金额未填写。乙将支票背书给丙,嘱咐丙补填金额不可超过15万元。丙将金额记载为25万元,背书给丁。丁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甲的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为由退票。丁以甲、乙、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连带承担票据责任。试问:(1)甲签发出票日期与实际不符的支票,是否有效?(2)甲交付给乙金额空白的支票,该出票行为是否有效?(3)乙将金额空白支票背书转让给丙,转让是否有效?(4)丙将金额填写为25万元,丙的填写行为是否有效?(5)如果最终核定甲应当向乙支付的货款为14万元,甲、乙、丙如何对丁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甲签发出票日期与实际不符的支票,是否有效?5-关联知识点1/11-177

有效。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票据行为反映的客观情况以记载确定。(2分)

(2)甲交付给乙金额空白的支票,该出票行为是否有效?13-295

有效。我国票据法允许签发金额空白的支票。(2分)

(3)乙将金额空白支票背书转让给丙,转让是否有效?5-112关联知识点2

有效。金额空白的支票可以背书转让。(1分)

(4)丙将金额填写为25万元,丙的填写行为是否有效?5-114

有效。只要其填写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即有效。(1分)

(5)如果最终核定甲应当向乙支付的货款为14万元,甲、乙、丙如何对丁承担责任?5-114

甲签发空白支票授权他人填写,但未将授权意旨明确显示在票据上,故须对他人之填写承担责任。(2分)丁为善意持票人,甲、乙无理由对之抗辩。(1分)甲、乙、丙连带承担票据责任25万元。(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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