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与岳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3月登记结婚。
题目描述
夏某与岳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3月登记结婚。岳某18岁入伍。结婚时,岳某在外省某部队机关工作。婚后,夏某的父母赠给两人名人字画6幅.纯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共价值7.2万元。婚后不久,岳某复员回家,带回医疗费5 000元,一次性自主择业费52 000元。两人居住的房屋是夏某婚前从单位承租的,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夏某名下。2011年5月.岳某与一女同事出差时在旅店同居被公安部门查获,后夫妻感情破裂。两个月后,夏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要求房屋厦结婚时父母所赠财产全部归其所有,并平均分配岳某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及一次性自主择业费。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房屋是夏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夏某父母赠与的财产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岳某带回的医疗费和一次性自主择业费应是岳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解析
(1)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归该方所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夏某父母的赠与行为是在婚后发生的,而且没有明确确定只归夏某一人所有,故名人字画等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根据现行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属于特定行为人本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具有专属性,应归本人所有。一次性的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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