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男与Y女均系甲国人,并在甲国内结婚后,又在乙国购置了一批财
题目描述
x男与Y女均系甲国人,并在甲国内结婚后,又在乙国购置了一批财产和土地。20年后x 去世,住所移至乙国的Y根据甲国法律在乙国提起诉讼,要求以死者妻子的身份按夫妻共同财产取得x在乙国的遗产的一半和死者的地产四分之一的用益权。乙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依乙国冲突法规定,如认为本案乃属夫妻财产关系,则应适用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如认为本案乃夫妻继承权问题,则对于不动产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作为结婚时当事人住所地法的甲国法和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乙国法虽承认Y无论依上述何种认定,均可取得死者遗产的一半,但她对余下地产的用益权,如依乙国法,她不能享有,而依甲国法,她可以享有。最后乙国法院对其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为结婚当时的住所地法的甲国法,满足了Y对其余土地四分之一的用益权的请求。 问题:(1)乙国法院在本案中作为识别时是以哪一学说为依据的?有无充分理由? (2)乙国法院在这里能依“准据法说”进行定性吗?为什么?
答案解析
[答案](1)乙国法院在案中以法院地法说为依据作识别。主张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剐的理由主要有:①法院国所制定的冲突规范是它的国内法.因而其冲突规范中所使用的名词或概念的含义,均只能依照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属国家的国内法的同一概念或观点进行识别,否则便有损法院国的立法和司法主权。②法官依据自己最熟悉的本国法进行识别,简便易行。③识别既然是援引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在未进行识别前,外国法尚未获得适用的机会,因而除适用法院地法外,并没有其他的法律可供适用。
(2)不能。在“识别的依据”问题上,虽有“准据法说”,但在实践中,既然有关争议应援用的冲突规则还没有确定下来,究竟哪一国的法律应该作为解决该争议的准据法自然也不能确定。所以在理论上,此说虽似有许多合理之处,但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故如拳案一样,目前各国实践仍多首先依法院地法对争讼问题的性质进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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