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1-08-01 18:42:52

    材料一  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命立要契,举借粮

题目描述

【题目】    材料一  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命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

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佃户)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收田日毕,商量去处,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摘编自《续资治通鉴》等

材料二  知大名府韩琦言:“臣准散青苗诏书,务在惠小农,不使兼并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户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

——摘编自《宋史食货志》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其中制度规定的目的。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相关制度规定的历史背景。

 

答案解析

(1)由材料一中“明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这一信息可知其目的是:规范租佃关系,抑制地主对佃户的人身约束;协调租佃纠纷,维持生产正常进行。由材料二可归纳概括出其目的是保护自耕小农,抑制兼并,增加国家收入。(2)的回答要结合变法的相关知识作答。结合所学知识,可知其历史背景是租佃契约关系普遍化,自耕小农仍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土地兼并加剧,政府根据社会变化在政策上进行调整。

(1)目的:材料一:规范租佃关系,抑制地主对佃户的人身约束;协调租佃纠纷,维护生产正常进行。(6分)材料二:保护自耕小农,抑制兼并,增加国家收入。(4分)(2)历史背景同;租佃契约关系普遍化,自耕小农仍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土地兼并加剧,政府根据社会变化在政策上进行调整。

加载中...
AI正在思考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