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1-07-29 06:12:02

    2018年11月16日,某商城经理张某与顾某约定,以

题目描述

【题目】    2018年11月16日,某商城经理张某与顾某约定,以每条短信0.1元的报酬,请顾某群发销售广告。顾某花1万元购买了伪基站设备,在市区群发广告。11月20日,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顾某已为商城群发了20万条短信,同时将获取的20万个手机用户信息出卖给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材料中张某和顾某的约定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本案中,顾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哪项民事权利?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本题重点考查考生的政治认同、公共参与、法治意识、科学精神素养,考查学生快速获取信息、正确调用知识、准确描述和阐释事物、论证和探究问题的能力。本题共两问,第一问为原因类主观题,要求学生说明材料中张某和顾某的约定是否有效的理由,第二问为原因类主观题,要求学生说明顾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哪项民事权利的理由。本题难度一般。(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某商城经理张某与顾某约定,以每条短信0.1元的报酬,请顾某群发销售广告”说明顾某群发的销售广告属于垃圾信息,妨碍了市民的生活安静权益和正常的通讯秩序,因此约定无效。(2)根据材料信息“经查顾某已为商城群发了20万条短信,同时将获取的20万个手机用户信息出卖给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说明顾某非法收集、买卖手机用户信息,造成对个人生活安宁的破坏,因此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1)无效。我国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材料中顾某和詹某间约定发送的广告属于垃圾信息,妨碍了市民的生活安静权益和正常的通讯秩序,因此该约定无效。(2)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和公开的权利,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顾某非法收集、买卖手机用户信息,造成对个人生活安宁的破坏,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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