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证
2025-03-16 23:26:20

案例一  2009年9月,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银行借款5

题目描述

  案例一  2009年9月,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约定以甲公司所有的8号厂房做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0年1月,甲公司从丙公司购买原材料,双方约定以甲公司所有的5号厂房做抵押,并以甲公司新购置的两台设备出质。但是,双方未就厂房办理抵押登记;出质的设备经甲公司与丙公司协商,仍由甲公司继续占有使用,但双方约定如果甲,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货款,设备即归丙公司所有。2011年2月.乙银行和丙公司请求甲公司偿还到期债务。  问题:  1.乙银行对甲公司的8号厂房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2.丙公司对甲公司的5号厂房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3.丙公司对甲公司的设备是否享有质权?为什么?  4·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如果甲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货款,设备即归丙公司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解析

  1.享有抵押权。厂房系建筑物,根据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乙银行对甲公司的8号厂房已进行抵押登记,故享有抵押权。

  2.不享有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

  3.不享有质权。根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因甲公司出质的设备仍由甲公司继续占有使用,故质权未能设立。

  4.无效。根据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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