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市人大代表,2008年1月经人介绍与女青年马某谈恋爱
题目描述
李某系某市人大代表,2008年1月经人介绍与女青年马某谈恋爱。半年后马某又与另一男青年谈恋爱,李某极度沮丧,遂有了与马某同归于尽的念头。2008年9月4日晚,李某将马某强奸,然后将马某当场刺死,之后向自己的胸部猛刺一刀,昏迷在地,后被公园值班人员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李某伤好后仍然有自杀的可能,而且已有大量证据证明李某的强奸杀人行为,因此决定对其现行拘留。对此侦查员王某认为李某系市人大代表,应该先征得市人大常委会的同意,方可拘留。但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却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什么不能拘留的?”恰在此时,该时有发生一起重大爆炸案,上级指示尽快破案。公安机关将全部精力放在爆炸案的侦破上,一时顾不上李某,近一个月时间未对李某进行讯问。后李某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要求立即释放李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时间最长为37天,对李某的羁押尚未超期,因此不同意释放。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的拘留程序中有哪些错误?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1)李某系人大代表,决定拘留的机关应该征得该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同意,方可执行拘留。该案中公安机关未履行这一程序。(2)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而本案中公安机关拘留李某后,近一个月未加以处置,严重违反了程序。(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和多次作案的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天。这样,加上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为7天,最长不得超过37天,但绝非每个案件都可以拘留37天。本案中,李某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对其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最多只有7天,而公安机关近一个月都没有提请批准逮捕,也不放人,这也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教材章节/页面: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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