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证
2025-02-27 05:20:59

张某于2002年4月出县借据向吕桌借款15万元用于经营活动,

题目描述

  张某于2002年4月出县借据向吕桌借款15万元用于经营活动,借款期限为3 个月,双方商定若张某不能按期归还借款,需按借款额的20%向吕某支付违约金。 2002年7月,临近还款日前,吕某向张某询问是否能按时归还借款,张某遂提出是否能宽限几天,吕某坚持拒绝,声明必须按期归还。还款到期日当天,吕桌在得知张某已筹集了款项可归还自己欠款的消息后,切断所有联系方式,意图造成张某未按期还款的事实,从而达到让张某依约承担违约金的目的。  问:张某为避免承担违约金,可依法采取何种公证方式?该公证的效力如何?

答案解析

  (1)张某可向吕某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申请提存公证。(2)本案属于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该提存公证的效力: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引起债务清偿和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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