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1-07-30 01:11:42

张先生婚后多年无子,遂与李女士签订合同,约定李某和他生一个孩

题目描述

【题目】张先生婚后多年无子,遂与李女士签订合同,约定李某和他生一个孩子,他支付给李某10万元。一年后,李某生下了她和张先生的孩子,但张先生在孩子出生前夕因车祸去世。孩子出生后不久,李某手持合同找到张先生的妻子王某,要求其如约支持报酬。王某认为该合同无效,拒绝支付。李某又提出孩子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王某称虽然孩子是张先生的骨肉,但张先生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遗产怎么分配自已说了算。(1)张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从实体法上说,该孩子是否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

答案解析

本题以民事合同纠纷为背景材料,考查考生解读法律事件信息、调动和运用法律常识相关知识作出分析解答的能力。审题时抓住“她和张先生的孩子”“因车祸去世”“遗嘱”“遗产”“继承”等“题眼”信息是解答本题的关键。第(1)问是判断说明题,判断的依据是民事合同的构成要件,回答的要点为民事合同订立的原则;第(2)问,分析的依据是婚姻法,要说明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解答本题需要准确回忆和调用合同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断说明。

(1)无效。合同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张先生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效。(或答:法律规定,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并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张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合同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效。) (2)有。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该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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