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1-05-30 06:28:37

(不定项选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题目描述

题目

( 不定项选择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这是本案中被告做出答复的法律依据,根据案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B:被告应当告知张某到其他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
C:被告应当尽到信息查询检索义务,以证明信息是否存在
D:被告在以“缴款凭证”检索未果时,应与张某沟通确认信息内容

答案解析

A项,案例中张某基于常识作出了“缴款凭证”的检索要求,但行政机关作为专业从业人员,如果未能检索到,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而非第三项规定。选项表述正确,排除。
B项,张某向S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获取本市116地块项目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的政府信息属于被告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应当告知张某到其他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C项,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缴款凭证,应泛指被告收取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缴纳本市116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形成的书面凭证。在日常生活中,这种证明缴纳款项凭证的名称或许为缴款凭证,或许为收据、发票等,并不局限于缴款凭证的表述。因此,被告应换检索词进行检索,尽到查询义务。选项表述正确,排除。
D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选项表述正确,排除。
故本题答案为B选项。

答案:B

加载中...
AI正在思考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