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1970-01-01 08:00:00

方某在某中学门口无故用锤子敲打下晚自习回家的中学生,至轻伤一

题目描述

【题目】方某在某中学门口无故用锤子敲打下晚自习回家的中学生,至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方某的行为属(  )

A.一般违法行为 B.民事违法行为

C.刑事违法行为 D.行政违法行为

答案解析

C

此题旨在考查学生对违法行为的认识,题文材料中张某一审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表明其行为触犯刑法并受到刑罚处罚,是犯罪行为即刑事违法行为,C符合题意;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ABD排除。故选:C。

加载中...
AI正在思考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