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1-05-30 02:39:00

甲于2006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张某30000元,甲、乙平

题目描述

题目

甲于2006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张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2003年3月间诈骗王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期犯罪金额应为(    )。


A:30000元

B:34000元

C:19000元

D:15000元

答案解析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后不再追诉。” 甲在2003年3月间诈骗王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法定最高刑为3年,对该行为追诉时效为5年,截止2006年6月此犯罪事实未超过5年,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因此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为共同犯罪金额30000元加上主动交代的4000元,共计34000元。

故本题答案为B选项。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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