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1970-01-01 08:00:00

施工企业甲与砖厂乙签订了透水砖的采购合同,数量10万块,总价

题目描述

单选题施工企业甲与砖厂乙签订了透水砖的采购合同,数量10万块,总价款5万元。后来,砖厂乙故将3万元的债权转让给砖厂丙,并通知了施工企业甲。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施工企业甲对砖厂乙3万元债权的抗辩权应向()主张。 A.砖厂乙
B.砖厂丙
C.砖厂乙或砖厂丙均可
D.砖厂乙或砖厂丙均不可

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B

[搜题无忧答案解析据《民法典》中关于债权转让效力的规定,由于债权已经转让,3万元的债权已经由丙代替,所以,债务人甲的抗辩权就不能再向原债权人乙行使了,而要向新的债权人丙行使。正确答案为B。   

加载中...
AI正在思考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