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1-08-11 02:04:00

法治新思维。

题目描述

【题目】法治新思维。

在环境方面法治不断加强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全方位多举措做好长江水生动植物资源多样性保护是一个新的课题,下面是最近发生的一起相关的事件。

2018年4月27日,一场不同寻常的巡回法庭庭审,在泰州市泰州医药高新区八圩渔业社区广场举行。法院为渔民和村民旁听而安排的二十多张小凳子座无虚席,因为来了近百名群众,大部分人不得不站在周现场观摩这一特殊的庭审“法治课”。

(案件回顾)30多岁的童某携带电瓶、逆变器、抄网等电捕鱼工具,采取电捕鱼的方式捕获了卿鱼4条(称重计1.21千克),被当场查获,经过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所捕鱼价值52元。60多岁的顾某某则在四圩港闸南侧与长江和连水域放置“地笼网”,捕得鳗鱼、螃蟹等水产品2.1千克,经认定价值80元

(庭审对话)“你是否知道不能电捕鱼?”检察官成月红讯问童某。

“知道,因为一时糊涂。”童某说。

你是否知道禁渔期、禁渔区?”检察官问

“知道禁渔期,不知道禁渔区。”童某答道。

“不应该电捕鱼,对自己非法电捕鱼非常后悔,以后看到有人捕鱼也会去制止”童某在最后陈述中低头表示。

(庭审判决)两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法官李剑峰对两起案件分别当庭作出了宣判。童某、顾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相关捕鱼工具被依法没收。

(1)结合上述信息,请对两位被告的行为进行简要评价。

(2)从庭审对话中,你认为童某最应增强什么意识?

(3)结合案例和审判过程,你认为这样的巡回法庭庭审对法治建设有何积极作用?

答案解析

(1)本题为材料分析题,考查学生多角度思考问题,运用所学知识解答问题的能力。本题为行为评析题,回答是什么行为和这种行为的危害。依据题干材料,两被告人采用电捕鱼的行为,从道德角度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危害是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从法律角度看,“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说明他们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据此回答即可。(2)从材料中的童某明知道不能电捕鱼,还要知法犯法,说明他法治观念淡薄,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应增强。据此回答即可。(3)本题为意义类问题,考查巡回法庭庭审对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依据教材知识,从对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树立法律权威等角度来回答。

(1)是不爱护生命、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是犯罪行为。(2)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规则意识)(3)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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