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将与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时李某的
题目描述
[单选]
王某将与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时李某的熟人张某路过,见李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机、钱包拿走。本案中:
A.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没有犯罪
B.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夺罪
D.王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答案解析
[参考解析 本题为刑法常识。第一步:分析考点王某打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见李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机、钱包拿走,构成盗窃罪,排除A选项,所以选B选项。第二步:分析选项C选项:《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是指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张某不符合抢夺罪的特征,排除。D选项:共同犯罪的条件:①二人以上;②共同故意;③均构成犯罪,王某和李某并没有事先商量,错误,排除。故本题选B。知识拓展: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008-安徽-097】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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