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证
2025-03-15 11:54:29

2010年12月,甲县城管局没有书面通知乙厂就强制拆除乙厂违

题目描述

2010年12月,甲县城管局没有书面通知乙厂就强制拆除乙厂违章建筑的房屋,也未制作物品清单,在搬运房屋内物品过程中损坏部分物品。乙厂于2011年1月与丙厂合并成立新的丁厂。同年2月,丁厂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县城管局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问:(1)丁厂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请说明理由。(2)若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法院是否应该支持丁厂的赔偿请求?请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丁厂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请说明理由。12-288关联知识点1丁厂具有原告资格。(2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2分)乙厂被合并进丁厂后,其权利义务由丁厂承受。(1分)(2)若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法院是否应该支持丁厂的赔偿请求?请说明理由。14-314丁厂的请求包括两项:一是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二是要求赔偿物品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3分)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所以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依法不会得到支持;(1分)但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是强制拆除违法法定程序造成的,依法可以得到支持。(1分)教材章节/页面:1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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