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证
2025-03-19 18:49:18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合同期满

题目描述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据查,丙膺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一直没有向丙公司要求给付。于是,乙商业银行便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请问:(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了3000元的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案解析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已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故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清偿甲公司的债务。

  (2)花费的3000的必要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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