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证
2025-03-15 08:44:42

201l年1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

题目描述

  201l年1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位于海边的100亩土地的使用权,以便在该地上建一栋豪华酒店。该地旁边有一家乙公司经营的商店,占地10亩。甲公司在购得该土地以后,便与乙公司协商,并于2011年12月初订立一份书面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20年内~g.g-拆除该商店以兴建高层建筑,从而阻碍甲公司的旅客在酒店内眺望大海。为此,甲会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以作补偿。后双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2012年3月,甲公司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出卖给丙房地产开发公司,并向丙公司说明了与乙公司的合同内容。2012年12月,乙公司欲折掉房屋并兴建一栋五层楼的旅馆。丙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找乙公司交涉,请求乙公司停止兴建旅馆,乙公司以没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为由拒绝了丙公司的请求。丙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乙公司停止兴建旅馆。  问:(2)丙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解析

  答:(2)能够得到支持。《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未作特别约定,故在甲公司将其土地使用权出卖给丙公司以后,设定于该土地上的地役权也应随之转移给丙公司。因此,丙公司有权依地役权的内容,要求乙公司停止兴建旅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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