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1-07-30 04:41:45

张某是独生子,结婚前与父母一起生活。2016年张某与刘某结婚

题目描述

【题目】张某是独生子,结婚前与父母一起生活。2016年张某与刘某结婚,搬离其父母家,居住在自己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85万元的房屋内。婚后张某想辞职开咖啡店,遭到其妻刘某拒绝。之后双方书面约定价值85万元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张某经营的咖啡店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刘某无关。不久张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获赔70万元。其经营的咖啡店扣除一切费用后盈利2万元,张某的股票账户中有7万元,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2)刘某可以继承张某的哪些财产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1)本题要求回答双方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采取约定财产制。张某、刘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归属,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的财产约定有效。(2)本题要求回答刘某可以继承张某的哪些财产并说明理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父母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那么张某的遗产有:价值85万元的房产的一半、咖啡店的盈利2万元和股票账户中的7万元。因此,刘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上述张某遗产中的部分遗产。

(1)有效。我国婚姻法规定可以采取夫妻约定财产制。张某、刘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归属,受法律保护。(2)父母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张某的遗产有:价值85万元的房产的一半、咖啡店的盈利2万元和股票账户中的7万元。因此,刘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上述张某遗产中的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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