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08年1月,甲、乙、丙三方按照5:3:2的比例
题目描述
案例一 2008年1月,甲、乙、丙三方按照5:3:2的比例共同出资组建一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兴达电子器件厂”(以下简称“兴达厂”),总投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三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三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与债务。到2009 年底,兴达厂共获利60万元,三方按照舍伙协议进行了分配。2010年2月,乙未经甲、丙同意,与丁共同投资组建了另一电子器件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及外部原因,至2011年底,兴达厂严重亏损,三方遂决定解散兴达厂。经清算,兴达厂尚欠债务45万元。 问题: 1.请分别计算出甲、乙、丙对兴达厂60万元盈利的分配数额。 2.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盈利分配方案,对于上述60万元盈利,各台伙人应如何分配? 3.乙未经甲、丙同意,与他人共同投资组建另一电子器件厂的行为是否台法?为什么? 4.兴达厂所欠的45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合伙人是否有权以合伙协议约定“三方按投资比例分担债务”为由主张承担按份清偿责任? 5.如果债权人要求甲清偿全部债务,甲是否有权拒绝?为什么?
答案解析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之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分配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故甲的分配数额=5/10x60万元=30万元;乙的分配数额=3/lOx60万元=18 万元;丙的分配数额=2/lOx60万元:12万元。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之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台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不合法。合伙人在合伙事务的执行中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所谓的竞业禁止,就是说台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此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台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兴达厂所欠的45万元债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无权以合伙协议约定“三方按投资比例分担债务”为由主张承担按份清偿责任。因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人不得通过约定加以改变。换言之,合伙人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5.甲无权拒绝。因为合伙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合伙人不得拒绝。当然,某一或部分合伙人在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所应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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