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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0 09:03:12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

题目描述

题目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以下行使了不安抗辩权的一项是(    )。
A:甲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在5个月内分批向乙公司供货,乙公司在10个月内每月付款10万元。甲公司货物供应完毕后,乙公司声称甲公司货物不合格,拒绝支付余下货款
B: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日双方同时交租金并交付房屋。但时间到时,发现乙方房屋还被占用,甲方遂拒绝支付租金
C:某公司与演员甲签订演出合同,该公司应在规定日期预付演出劳务费5万元。后甲因车祸受伤住院治疗,该公司告知甲暂不支付该笔劳务费
D:老汪向某公司定制了一套设备,合同生效还未开始设计生产时就支付了5万元全款。后老汪因经营的公司倒闭,不再需要该设备,遂请求解除合同

答案解析

定义强调:①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②先履行方确定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A项中,拒绝支付货款的原因是货物不合格,而不是确定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不符合定义; B项中,合同双方并不存在先后履行顺序问题,两者是同时履行的,不符合定义; C项中,先履行方为某公司,由于某公司确定该演员车祸受伤丧失履行能力,因此解除合同,符合定义; D项中,先履行方为老汪,而中止合同的提出方也是老汪,不符合定义。
故本题答案为C选项。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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