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2-12-17 03:29:03

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q

题目描述

ABCD

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答案解析

解析(1)选项A:转让分店并非法定股东会特殊决议事项,决议经甲、乙同意通过,无任何迹象表明该决议程序违法;(2)选项B:个别股东利益受损并非解散公司诉讼之诉由;(3)选项C: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股东会通过的公司台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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