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1-05-30 08:16:15

萧某对李某作出承诺:只要李某把邻居家的小狗偷来,就付给酬金2

题目描述

题目

萧某对李某作出承诺:只要李某把邻居家的小狗偷来,就付给酬金200元。该行为属于(    )。
A: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犯罪行为

答案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偷狗本身属于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因此萧某对李某作出承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故本题答案为B选项。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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