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2-12-17 11:52:25

(2014年第54题)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

题目描述

单选题 (2014年第54题)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的部分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则该第三人行使撤销之诉的法定期间是()个月。

A.6
B.12
C.18
D.24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上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参考答案A

加载中...
AI正在思考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