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证
2025-03-17 14:41:09

中国公民王先生2014年被派往某国工作10个月。在该国工作期

题目描述

中国公民王先生2014年被派往某国工作10个月。在该国工作期间,每月工资由公司设在某国的分支机构支竹,折合人民币40000元,并由该分支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00元;王先生取得某国劳务报酬,折合人民币30000元,按该国的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3000元。要求:计算2014年王先生在我国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解析

解:抵免限额=[(40000—4800)×30% 一2755]×10+[30000×(1-20%)×30% 一2000]=83250(元)。

在某国缴纳的税款 8000×10+3000=83000(元)。

抵免限额大于在某国缴纳的税款,因此,可全额抵免,并需要补缴税款。应补缴税款=83250—83000=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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