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2-12-17 02:23:32

2013年1月15日,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

题目描述

  单选题

  2013年1月15日,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因两人关系要好,乙暂不缺钱,一直未催要2017年5月20日,乙生意出现资金短缺,遂向甲追要欠款甲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于是乙诉至法院,法院应当: A 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B 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C 驳回乙的起诉 D 不予受理

答案解析

[题目解析解析:《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2013年1月15日,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截止到2014年1月14日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即从2014年1月15日到2017年1月14日为诉讼时效期间,2017年5月20日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乙起诉至法院后,甲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法院应当驳回乙的诉讼请求,最终乙败诉故本题答案为B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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