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证
2025-03-05 19:28:28

2010年8月2日,某市甲银行向乙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人民

题目描述

2010年8月2日,某市甲银行向乙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1年,为了保证到期还款,乙公司向甲银行提供了两项担保:一是由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二是由乙公司将一张2011年2月5日到期的存单质押给甲银行,存单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2011年2月6日存单到期后,乙公司向甲银行提出希望能够先使用存单上的300万元资金,甲银行同意乙公司提取了存单。2011年8月2日贷款到期,乙公司无力归还贷款,甲银行要求丙公司归还全部贷款本息。问:(1)本案中存在几种担保法律关系?(2)甲银行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3)丙公司应否承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责任?为什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本案中存在几种担保法律关系?7-176查看关联知识点本案存在以下两种担保法律关系:①丙公司为该贷款提供的保证担保的法律关系;(1分)②乙公司为该贷款提供的存单质押法律关系。(1分)(2)甲银行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7-181甲银行的要求不合理。(2分)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责任。(2分)(3)丙公司应否承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责任?为什么?7-181不应当,因为甲银行放弃了300万元存单质押,所以应当由甲银行自己承担300万元质押范围内的损失;(2分)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是600万元本息扣除300万元及存款利息后的余额。(2分)教材章节/页面: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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