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2-12-17 08:04:36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5%、20%、3

题目描述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5%、20%、35%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及决议作出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

甲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B

只有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

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D

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答案解析

解析: 选项AB不符合,股东甲仅持有5%的股权,未达到1/10 的比例,不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而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20%、35%和40%的股权,都超过了1/10 的比例,均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选项C符合,选项D不符合,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均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须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丙和丁合计持有的表决权超过了2/3 的比例,决议可以通过,而乙和丁合计持有的表决权未达到2/3 的比例,决议不能通过。 综上,本题应选C。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加载中...
AI正在思考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