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告公司于吴某出差时,在吴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痔疮特效
题目描述
【题目】某广告公司于吴某出差时,在吴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痔疮特效广告。吴某一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广告公司当即撤掉该广告,但并未答应吴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吴某一气之下,将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吴某陈述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但广告公司对曾经在吴某房屋院墙刷写过痔疮特效广告这一事实予以否认。
结合本案,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广告公司有没有侵害吴某的名誉权?为什么?
(2)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广告公司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1)广告公司有没有侵害吴某的名誉权?为什么?材料中广告公司在吴某房屋院墙上刷写痔疮广告的行为,并没有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吴某的名誉,因此不构成侵害名誉权。(2)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广告公司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请说明理由。规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决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在诉讼中,吴某需要对相应事实提供证据,广告公司不需要为自己的“否认”提供证据,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1)没有。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广告公司在吴某房屋院墙上刷写痔疮广告的行为,不属于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吴某名誉的行为,因此不构成侵害名誉权。(2)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决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在诉讼中,吴某需要对相应事实提供证据,广告公司不需要为自己的“否认”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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