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2-12-17 03:22:44

某市政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4200万元,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

题目描述

简答题某市政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4200万元,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
建设项目法人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总承包单位,并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自行组织招标工作。为加快工程建设和保证工程质量,建设项目法人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对招标投标工作作出如下安排和要求:
(1)2015年3月8日8时~2015年3月12日17时购买招标文件;
(2)2015年3月30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3)2015年4月1日10时组织开标;
(4)各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需按照估算总投资的1.5%提交投标保证金,计84万元;
(5)所有工程材料均由中标人采购,但钢材需按建设项目法人指定,采购某钢铁公司的产品。
在项目施工接近尾声时,为尽快发挥建设项目效益,需要增加约200m的附属道路工程,投资估算为150万元,建设项目法人拟对该工程不再进行施工招标,直接委托原中标单位施工。
【问题】
 1.该项目是否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说明理由。
 2.本项目应采用何种计价方式?说明理由。
 3.建设项目法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安排和要求有无不妥?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1.该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理由:由于该项目估算总投资为4200万元,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招标投标法》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2.本项目应采用的计价方式是单价合同。理由:本项目采用单价合同会使合同双方风险得到合理的分配。 3.建设项目法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安排和要求的不要之处及理由如下:不妥之处一:2015年3月8日8时~2015年3月12日17时为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理由: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不妥之处二:2015年3月30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d。不妥之处三:2015年4月1日10时组织开标。理由: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不要之处四:各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需按照估算总投资的1.5%提交投标保证金。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的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项目估算价的2%。不妥之处五:钢材需按建设项目法人指定,采购某钢铁公司的产品。理由:进行材料采购时,不得指定专门的公司。   

参考答案暂无

加载中...
AI正在思考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