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1970-01-01 08:00:00

??? 2019年10月17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

题目描述

【题目】??? 2019年10月17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聂某故意杀人案一审进行宣判。被告人聂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聂某的行为属于那种违法行为

(2)聂某承担的法律后果中主刑和附加刑各是什么?

(3)运用所学知识分析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的区别?

答案解析

(1)刑事违法行为。(2)主刑:死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属于犯罪。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本题考查违法行为的分类。考查学生分析归纳整理的能力,落实能力目标。根据材料表述“被告人聂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均属于刑罚的处罚方式,所以聂某的行为属于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据此作答。(2)本题考查对主刑和附加刑的理解,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落实能力目标。根据教材内容可知,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据此作答。(3)本题考查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的区别,考查学生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落实知识目标。根据教材内容,围绕一般违法行为的分类、犯罪的特征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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