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证
2025-03-11 20:39:56

案例:某汽车修理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某月发生下

题目描述

案例:某汽车修理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某月发生下列业务:(1)实现收入35万元(不含税)。(2)购进各种修理用零部件15万元(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支付工人工资5万元。(4)上期未抵扣税款2万元。问题: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修理店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厂本月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式。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依据我国增值税立法规定,该修理店各项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如下:关联知识点1关联知识点2(1)该店实现收入35万元(不含税),属于提供修理劳务,适用17%税率计算销项税。销项税额=35万元×17%(2分)(2)购进各种零部件,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该进项税金适用17%税率计算。进项税额=15万元×17%(2分)(3)工人工资属于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劳务,不征增值税。(2分)(4)上期未抵扣税款2万元,可以结转本期抵扣。(2分)(5)该修理店本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式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未抵扣税款=35万元×17%-15万元×17%-2万元(2分)教材章节/页面: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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