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1-08-11 11:20:34

2017年9月28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恒玉

题目描述

【题目】2017年9月28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恒玉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判:被告人李恒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对于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据此完成下小题。

【1】李某的行为违反了(   )

A. 民事法律    B. 刑事法律    C. 行政法律    D. 治安管理处罚法

【2】对这一案例认识正确的是(   )

①食品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②有期徒刑8个月属于主刑

③罚金15000元,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属于行政处罚 ④行政违法行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A. ①②    B. ②④    C. ①④    D. ③④

答案解析

此题是一道“一拖二”型选择题,此类题型的特点是通过设置一定情境,从不同角度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1从材料中李某因“食品罪获刑”、“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等关键句中可以看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是犯罪行为。B的说法正确且符合题意,应入选。ACD中的说法都是正确的,但不符合题意,应排除。故该题选B。【2材料说明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①②分别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刑罚的种类的角度对材料进行说明,说法正确且符合题意,应入选。③的说法错误,罚金、没收财产属于刑罚中的附加刑,不是行政处罚;④的说法错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犯罪行为才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两项应排除。故该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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