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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08:19:32

唐朝两税法规定:“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

题目描述

【题目】唐朝两税法规定:“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夏秋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这一规定

A.减少了政府收入 B.体现了公平原则

C.简化了收税名目 D.扩大了收税对象

答案解析

根据材料“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的意思是不在居住地而到外地经商的人,在经商的地方报三十分之一的税收,在居住地按照居住者的平均值来报税,防止出现有人利用这个情况逃税,从而说明了两税法体现了公平原则,答案为B;ACD在材料中没有体现,排除。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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