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2-12-18 23:04:40

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甲、乙、丙三名股东,因甲无法偿还个人到期债

题目描述

ABCD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乙、丙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3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答案解析

解析: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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