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题目描述
[单选题]
下列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丙村有一座石灰矿,丙村村委会组织该村村民成立丙村经济合作社,以经济合作社的名义申请石灰矿的采矿许可证
B.乙村村委会与村民李某签订山林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0年,到期后,村委会又将山林承包给该村村民赵某
C.甲村村委会在村民会议上提交了修建学校的经费筹集方案
D.丁村享有选举权的村民有500人,其中300人参与了村委会主任选举,候选人王某、张某和黄某分别获得选票120票、100票和80票,因而王某当选
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本题为其他法律法规常识。第一步:分析考点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王某如要成功当选,至少需要得到151张选票。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选非,当选。第二步:分析选项A选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丙村村委会组织村民成立合作社,以合作经济名义申请采矿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B选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山林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承包合同到期后,村委会有权将山林承包给该村村民赵某。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C选项:依据我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可以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修建学校的经费筹集方案属于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方案,故甲村村委会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故本题选D。知识拓展:我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11-国考-006】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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