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1970-01-01 08:00:00

2016 年5 月8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称其可提供一台咖

题目描述

2016年5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称其可提供一台咖啡机,请乙公司报价。5月10日乙公司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公司5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5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公司于5月20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公司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公司反悔,于5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公司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甲公司5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B乙公司5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C甲公司5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D乙公司5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答案解析

考点:合同订立的方式

解析: 选项A 符合,甲厂5 月8 日的发函中无价格,内容不具体、不确定,属于要约邀请; 选项B 符合,乙厂5 月10 日的复函,明确了价格,使得内容具体、确定,构成要约; 选项C 符合,甲厂5 月12 日的复函对乙厂5 月10 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了修改(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选项D不符合,乙厂5 月20 日的复函,对甲厂5 月12 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了修改,构成新要约,甲厂5 月12 日的要约失效;由于甲厂5 月12 日的要约已经失效,乙厂5 月26 日的发函也就不能构成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综上,本题应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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