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2-12-18 23:24:52

甲食品生产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1月销售食品取得

题目描述

甲食品生产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1月销售食品取得不含税价款117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34万元。已知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且该包装物押金未逾期,该食品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食品生产厂当月销售食品应缴纳增值税的下列计算公式中,正确的是()。

A

(117+2.34)÷(1+17%)×17%=17.34(万元)

B

117×17%=19.89(万元)

C

117÷(1+17%)×17%=17(万元)

D

[117+2.34÷(1+17%)]×17%=20.23(万元)

答案解析

解析: 根据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本题中,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且未逾期,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无需考虑,所以,甲食品生产厂当月销售食品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17×17%=19.89(万元)。 故选B。   

考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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