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证
2025-03-18 17:51:22

案例一  甲、乙、丙三个自然人2006年1月投资设立一家有限

题目描述

  案例一  甲、乙、丙三个自然人2006年1月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经协商,三方拟订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要点如下:①公司注册资奉为人民币60万元.甲以现金30万元出资,乙以实物作价出资16万元,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14万元。⑦因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小,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以该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③三位股东平均分配公司利润、平均承担公司亏损。  问题:  1.根据上述要点①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货币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根据上述要点②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并以执行董事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根据上述要点③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解析

  1.(1)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本案中该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符合规定。(2)该公司货币资金的出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该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高于注册资本的30%,符合规定。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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