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2-12-16 21:00:55

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2

题目描述

ABCDE

丙会计师事务所拟以甲公司所有的等值债券一批作为替代担保,取回该批宝石,乙银行有权拒绝

答案解析

解析(1)选项A乙银行属于有担保债权人,并不负有主动返还担保物的义务。(2)选项 BE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选项 B的错误在于,应由丙会计师事务所(而非甲公司)行使相关的取回权;选项E..提供的替代担保应当为债权人乙银行所接受,债券虽目前与宝石等值,但未来价值的预期、可变现性等很可能完全不同于宝石,乙银行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该替代担保。(3)选项CD当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债务的清偿或提供的替代担保应当以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在选项 D中,丙会计师事务所仅有权清偿80万元,乙银行的其余20万元债权应作为普通债权申报。   

  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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