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1970-01-01 08:00:00

2月11日,一41岁男子闫某文通过微博对盐城市援鄂医疗队医护

题目描述

【题目】2月11日,一41岁男子闫某文通过微博对盐城市援鄂医疗队医护人员进行辱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闫某文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闫某文因寻衅滋事已被盐城公安机关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闫某文行为对我们行使权利的启示有(  )

①行使权利不能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②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③自觉履行遵守公共秩序的义务④行使权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①② B.②④ C.②③ D.①③

答案解析

A

闫某文因寻衅滋事被盐城公安机关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启示我们任何权利都是有范围的,公民行使权利不能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不能滥用权利;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说法①②正确。题干问的是“对我们行使权利的启示”,选项C说的是自觉履行遵守公共秩序的义务,不符合题意;正确行使权利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当行使权利,损害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时,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说法④错误。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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