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2-12-16 20:23:07

背景 某新建办公楼工程,总建筑面积18600m2,地下二层,

题目描述

简答题背景
某新建办公楼工程,总建筑面积18600m2,地下二层,地上四层,层高4.5m,筏板基础,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工程师审核时,发现“施工进度计划”部分仅有“施工进度计划表”一项内容,认为该部分内容缺项较多,要求补充其它必要内容。
事件二:某分项工程采用新技术,现行验收规范中对该新技术的质量验收标准未作出相应规定。设计单位制定了“专项验收”标准。由于该专项验收标准涉及到结构安全,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就此验收标准组织专家论证。监理单位认为程序错误,提出异议。
事件三:雨季施工期间,由于预控措施不到位,基坑发生坍塌事故。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事故报告要求的内容向有关单位及时进行了上报。
事件四: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指令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将工程建设档案资料交施工单位汇总,施工单位把汇总资料提交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
问题:
1.事件一中,还应补充的施工进度计划内容有哪些?
2.分别指出事件二中程序的不妥之处,并写出相应的正确做法。
3.写出事件三中事故报告要求的主要内容。
4.分别指出事件四中的不妥之处,并写出相应的正确做法。

答案解析

[华图解析]1.事件一中还应补充的施工进度计划内容有:(1)工程建设概况; (2)工程施工情况; (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分阶段进度计划,单位工程准备工作计划,劳动力需用量计划,主要材料、设备及加工计划,主要施工机械和机具需要量计划,主要施工方案及流水段划分,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等。2.(1)不妥之处:设计单位制定了“专项验收”标准。正确做法:应该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 (2)不妥之处:由于该专项验收标准涉及到结构安全,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就此验收标准组织专家论证。正确做法: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3.事件三中事故报告要求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不妥之处:建设单位指令设计、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将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移交施工单位汇总:正确做法: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将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 (2)不妥之处:施工单位把汇总资料提交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正确做法:建设单位把汇总资料提交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 (3)不妥之处: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交汇总资料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正确做法: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解析] 本案倒第1问主要考查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的内容。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繁简程度的不同,其内容和深广度的要求也不同,不强求一致,但内容必须简明扼要,使其真正能起到指导现场施工的作用。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的内容一般应包括:(1)工程建设概况:拟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工程名称、性质、用途、工程投资额,开竣工日期,施工合同要求,主管部门的有关部门文件和要求,以及组织施工的指导思想等。(2)工程施工情况:拟建工程的建筑面积、层数、层高、总高、总宽、总长、平面形状和平面组合情况,基础、结构类型,室内外装修情况等。(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分阶段进度计划,单位工程准备工作计划,劳动力需用量计划,主要材料、设备及加工计划,主要施工机械和机具需要量计划,主要施工方案及流水段划分,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等。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规定。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要求的内容。事故报告的原则: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2)事故的简要经过;(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的初步原因;(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员;(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工程资料的移交以及提交城建档案的内容和时间。工程资料移交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资料。(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各专业承包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移交施工资料。(3)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资料。(4)工程资料移交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填写工程资料移交书、移交目录。(5)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条件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工程档案应为原件。提交城建档案的内容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2)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3)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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