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1-07-29 00:25:33

    2008年5月,小胡将其独创的“整体形小青瓦”向国家

题目描述

【题目】    2008年5月,小胡将其独创的“整体形小青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于第二年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2018年3月,A公司未经小胡许可,使用其技术方案制造了一批“新型多节瓦”。2020年初,B公司以正常价格向A公司购买“新型多节瓦”。小胡知悉后将A公司和B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双方赔偿损失。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和B公司是否侵犯了小胡的专利权,并阐述理由。

(2)若案件审理期间,小胡发现审判长为A公司董事长的叔叔,此时小胡可以行使哪项基本诉讼权利?

答案解析

本题以知识产权为话题设置试题情境,以小胡与A公司、B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为材料,从《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知识角度设置问题,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考查考生案例分析能力,考查考生阅读和分析材料、描述阐释事物、运用知识能力。(1)本题要求考生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知识,回答A公司和B公司是否侵犯了小胡的专利权,并阐述理由。本题知识限定比较宽泛,属于中观考查。考生根据合同的相关知识判断,然后阐述理由:A公司的销售行为:不侵权。A公司的制造行为:侵权。判断的理由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B公司:不侵权,理由:专利保护期限届满。(2)若案件审理期间,小胡发现审判长为A公司董事长的叔叔,本题要求考生回答此时小胡可以行使哪项基本诉讼权利。考生可根据小胡发现审判长为A公司董事长的叔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公民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角度来回答小胡可以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

(1)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保护期限,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保护期满后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可以免费试用。A公司的销售行为并不侵权,因为该行为实施时专利权已不再受保护,但是它制造“新型多节瓦”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因为实施这一行为时,专利权还处于保护期内。B公司在专利权届满后购买产品,并未侵犯小胡专利权。(2)公民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所以小胡可以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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