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住所地为A市B区的甲在A市C区的乙家
题目描述
【题目】 2017年5月,住所地为A市B区的甲在A市C区的乙家楼房院子里,被三层掉下的花盆砸伤,花费医疗费6000元。事后甲向A市C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由乙承担赔偿责任,而乙认为甲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甲不应未经主人同意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A市C区人民法院是否会受理本案?请说明理由。
(2)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解析
本题以住所地为A市B区的甲在A市C区的乙家楼房院子里,被三层掉下的花盆砸伤,花费医疗费6000元引发的纠纷为背景材料,考查考生对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相关知识的理解与运用能力。(1)材料中,甲在A市C区的乙家楼房院子里,被三层掉下的花盆砸伤。根据民事诉讼多采取“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甲向A市C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法院会受理。(2)根据所学的相关知识,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说明本案中甲作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甲需要就花盆砸伤的事实、医疗花费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此外,考生还需要说明甲未经楼房主人的同意进入院子里的事实,由乙承担举证责任。
(1)会受理。民事诉讼多采取“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A市C区为被告住所地,故A市C区法院有权受理本案。(2)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花盆砸伤甲的事实、甲受伤状况和医疗费用6000元的事实,由甲承担举证责任;甲未经楼房主人的同意进入院子里的事实,由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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