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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6 14:22:54

下列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该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

题目描述

某橡胶厂是国有企业,为了生产需要,于2009年3月,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主厂房旁边建造了315平方米的临时简易房建造简易房时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城乡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监察大队”)曾对该行为进行过制止,但橡胶厂没有停止建造行为4月初,简易房建成2009年5月20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橡胶厂发出通知,重申该简易房属违章建筑,限其于5月31日之前自行拆除6月1日,城管监察大队以橡胶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造简易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建筑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为由,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简易房的决定橡胶厂在接到该决定后,既未起诉,也未拆除城管监察大队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城管监察大队只是县建委的下属机构,无权做出行政处理决定,遂决定对此申请不予执行城管监察大队认为,法院只有执行权,没有审查权,法院不予执行是错误的。

答案解析

[搜题无忧参考解析 本题为诉讼法常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城管监察大队只是县建委的下属机构,不具备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职权。人民法院须对强制拆除的处理决定的主体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所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必要审查城管监察大队所做出的强制拆除的处理决定。AB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选非,当选。第二步:分析选项C选项:人民法院就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解释规定。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故本题选ABD。【2011-上海B-050】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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